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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规

 

 (2008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协会负责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及维护。
  第四条 数据库系统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数据库类别和内容
  第五条 数据库系统由考试成绩数据库、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数据库(以下简称机构数据库)和期货从业人员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三个子库构成。
  第六条 考试成绩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个人信息、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的数据库。
  第七条 机构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信息的数据库。机构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从业人员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人员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获取资格时间,培训信息、工作履历、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整理
  第九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协会的数据库标准和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数据库报送信息。
  第十条 机构和个人填报的所有历史信息均由数据库系统统一自动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所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更新操作。
  第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发现其所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更正并报告协会。
  第十三条 协会认为机构和个人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可以要求机构和个人进行复核。机构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重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六)变更联系方式;
  (七)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
  (二)期货从业人员发生辞职、退休、被解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
  (三)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
  (四)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或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期货交易所或各级期货自律组织的自律处分的,受到期货监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的,机构应当在处分决定或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同时,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出具经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附上处罚机关出具的处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信息公示及查询
  第十七条 协会通过网站公布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诚信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机构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经营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机构公示内容、期货从业人员公示内容由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该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及时更新。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信息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负责提供和更新数据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被注销从业资格的,其从业信息至少保持公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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