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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中心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风控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违规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告知客户具有报备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义务,切实履行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职责,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登记存档、妥善保存,并对客户报备的内容保密。
第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期能源业务规则,接受上期能源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客户还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

第四条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五条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上期能源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

第六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报备工作。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均应当通过各自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相关信息。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直接向上期能源报备,由上期能源将相关报备信息发至监控中心。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报备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情况及提供有关材料时,应当符合监控中心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上期能源与监控中心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使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第八条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当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在成为上期能源会员或者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
第九条 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通过相应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机构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变更情况。
申请新增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通过相应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机构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新增情况。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通过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向监控中心提出申请,由监控中心将解除申请转上期能源审核。客户应当按照上期能源要求通过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上期能源提出申请,并应当按照上期能源要求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上期能源在日常自律管理中发现客户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但尚未报备的账户,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进行询问。
客户委托境外中介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将上期能源相关询问转达该境外中介机构,由该境外中介机构对该客户进行询问。
相关客户应当以书面说明形式及时回复上期能源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书面说明材料的转递工作。
第十一条 经上期能源询问,客户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备流程进行报备;客户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见附件),上期能源对书面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事实理由不充分,经上期能源调查认定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上期能源责令报备,并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二)事实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不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上期能源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和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客户,上期能源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交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期能源依据《违规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期能源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提示通知、约见谈话、发出警示函、发出意见函等措施。
(一)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传达上期能源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关信息录入、更新;
(三)纵容、诱导、怂恿、协助客户进行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真相;
(四)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资料;
(五)未按照上期能源要求协助询问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情况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六)上期能源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上期能源在执行持仓限额、日内开仓交易量、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制度和规定时,对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交易、持仓等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均为客户的,上期能源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一般持仓及套利交易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风控细则》中一个客户在期货合约不同时期的一般持仓限额加上该时期账户组成员获批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进行限仓。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上期能源对该组账户内一般持仓及套利交易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风控细则》中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在期货合约不同时期的一般持仓限额加上该时期账户组成员获批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进行限仓。
第十六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上期能源制定的一个客户日内开仓交易量。
第十七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量、报撤单笔数、大额报撤单笔数、日内开仓交易量、持仓量等合并计算后达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上期能源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参照客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上期能源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合规声明及承诺书
合规声明及承诺书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本人声明:不存在因代理、投资、亲属、交叉任职、协议以及其他安排等因素而对他人的期货交易进行实际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因上述关系而导致本人的期货交易被他人实际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分仓的方式规避上期能源持仓限额而超量持仓的情形。
本人承诺:所做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严格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上期能源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愿意配合上期能源及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采取的相应措施;完全明白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自愿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上期能源的处理措施。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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