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法律法规 » 期货法规

期货法规

 

 Guidelines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the Disclosure of Securities and Futures Regulatory Information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了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证监会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时间
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
(四)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
(七)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九)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
(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凡是属于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方式,向公众公开。此外,部分监管信息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信息,在解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新闻发布
证监会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市场各方周知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公开。
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二)《中国证监会公告》
每月出版,定期将证监会文件编排印刷,包括“法规政策”、“通知”、“审核批复”、“决定”、“行政处罚”、“新闻稿”“统计报表”等,国内统一刊号:CN11-4151/F。主要是面向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证监会公告》栏目下载电子版。
(三)《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
中国证监会编辑,每年一册,7-8月份出版,年鉴内容包括上一年度关于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基本统计数据,如证券市场概况、股票、债券、基金及衍生品、期货、上市公司、投资者、中介公司、大事记、通讯录等,以及来自交易所统计报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新华书店购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
中国证监会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1992年、93年为合订本,1994年至2002年按年度编辑。从2003年起,改为每半年出版一集,其中,上卷本收录每年1月至6月的法规,下卷本收录每年7月至12月公布的法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新华书店、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等购买。
(五)证监会网站
依据《办法》规定的范围,所有属于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将及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www.csrc.gov.cn)的信息公开栏目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点击浏览、查阅各项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管信息目录
根据《办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将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及时、全面、准确的编入《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管信息目录》,并在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开设监管信息公开栏目(gkml.csrc.gov.cn),公众可以直接在证监会网站的相应专栏中免费查阅,具体操作方式是:
点击证监会网站首页导航菜单“监管信息目录”中,进入“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后,再点击相应栏目,可根据网站页面的功能设置和提示信息,浏览查阅证监会发布的文件。
(一)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证监期货监管信息目录按“体裁分类”和“主题分类”两个相互独立的分类体系,每一篇政府信息,分别在 “体裁分类”或“主题分类”中各出现一次。
体裁分类类目包括:
1、机构职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2、委员会令: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XX号的文号发布的正式文件;
3、证监会公告: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XX]XX号》文号发布的公文;
4、规划报告:包括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等;
5、统计信息:包括纳入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
6、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情况,分“办事指南”和“结果公示”两类;
7、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
8、监管对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9、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
10、其他: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主题分类类目包括:
1、综合;
2、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机关部室)、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合作监管等职能联系方式;
3、发行监管,包括预先披露、发行审核(股票、债券)、保荐信用、其他;
4、市场监管,包括上市品种、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统计分析、场外交易、股指、权证、其他;
5、机构监管,包括证券公司、存管银行、风险处置、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其他;
6、公司监管,包括并购重组、非上市公众公司、退市、信息披露、治理结构、专项治理、其他;
7、期货监管,包括期货交易场所、期货品种、清算交收、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其他;
8、基金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品种、基金销售、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其他;
9、证券犯罪与稽查;
10、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11、其他。
主题分类类目可能会根据监管需要和市场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二)使用说明
监管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搜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文种体裁分类和主题分类等两种查询功能;搜索区提供名称、日期、发布机关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码、名称、生成日期、文号、内容概述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监管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监管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时间是监管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监管信息的发文编号。
简要操作方法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体裁分类类目或主题分类类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类目对应的目录列表,点击条目名称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简单搜索:输入任意词汇,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该词汇的目录项都会被列表显示出来,点击条目名称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3、高级搜索:提供了关键字查询功能,包括索引号、名称、正文、发文日期、文号主题分类等关键字精确搜索。
4、下载打印
搜索查看的信息内容都可打印、下载或转发。并可对多条信息进行操作;
公众也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按年度编排的《目录》;
5、其他公开方式
公众还可到与证监会网站链接的公众场所查阅“证券期货监管信息目录”的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
根据《办法》的规定,除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和派出机构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申请人应注意区分申请监管信息与业务咨询、信访投诉、行政复议、新闻采访申请的区别,依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范围由《办法》的有关条款界定。除此之外,业务咨询、信访投诉、行政复议和新闻采访申请等仍按原有渠道和程序进行办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咨询应向有关专业机构申请办理。
(一)申请的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办公时间为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办公厅,邮政编码:100032
(二)申请的提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填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获取相关证券期货监管信息。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免费下载(网址为www.csrc.gov.cn)。为提高申请效率,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受理接待场所填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有关监管信息。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网上下载、现场领取或自行复制《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机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分以下几类:
1、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的,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监管信息;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
4、不属于本会监管信息的,不予答复,可以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
5、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监管信息不存在。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可能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答复。
(四)收费管理
中国证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中国证监会将适时修改有关内容)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 或使用谷歌浏览器、火狐浏览器的最新版本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版权所有 © 电话:20767800 传真:20767988
沪ICP备1400441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