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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中心公告

 

 上能发〔2018〕1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原油期货实物交割外汇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18〕1号)等有关规定,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应当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办理,暂不开展以下三类自行结算业务:
        1.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自行结算;
        2. 期转现使用非标准仓单自行结算;
        3. 标准仓单转让自行结算。
        特此通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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