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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中心公告

 

         一、起草背景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多种大宗商品的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服务,有必要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交易,以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定价能力。我会已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原油期货作为我国第一个国际化的期货品种,将建设国际化交易结算平台,全面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为此,有必要专门制定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增加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授权,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条件、参与规则、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是专门规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规范,共35条,按照“总则--参与模式--基本交易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逻辑作出规定。对于《条例》规定的期货交易基本规则、监督管理等事项,《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在市场监管和公司监管方面的有关未尽事宜,《办法》进行了补充性规定。
        (一)境内特定品种的确定   从我国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出发,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统筹考虑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进程、实体企业及金融机构参与程度,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等诸多因素,稳步有序推进期货品种的国际化步伐,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监管经验。原油期货是我会确定的第一个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期货交易的特定品种。
        (二)规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多种参与模式   境外交易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要,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此外,为引导期货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境外经纪机构仅能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三)明确基本交易规则及监督管理   《办法》主要明确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开户、运营要求、结算安排、保证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报告、强行平仓、违约处理、纠纷调解处理等。
        《办法》还明确了我会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现场检查、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这些规定是在梳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所会员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有关条款引入《办法》,规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此外,《条例》中针对客户的相关条款,在《办法》中也明确同样适用境外交易者。
        (四)跨境监管协作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已经授权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办法》据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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