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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中心新闻

 

   29日,在第十二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原油论坛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原油期货上市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正在等待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原油期货最快将于年内推出。
作为境内首个国际化期货品种,原油期货的上市意味着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将迎来更多的境外投资者,如何更好地开展跨境监管成了绕不开的问题。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颂雅表示,从全球金融危机中可以看出,全球监管部门间进行合作以识别和评估风险,并就应对措施协调一致至关重要。
从境外市场的现状看,不同地区的监管方式还存在诸多差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国际部资深董事总经理William Knottenbelt表示,在中央对手方清算的监管上,目前美国和欧盟之间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互认机制。
比如,美国监管当局提出了系统重要性中央对手方概念,并授权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进行监管,对其清算会员和客户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保证金要求,而欧盟则没有界定系统重要性中央对手。
如此一来,如果美国监管当局认为一些欧盟的中央交易对手是系统重要性中央对手,当这些机构清算在美国交易的产品,以及不在美国交易但与美国企业有关的产品时,就必须按美国法律执行更为严格的保证金规定。
“各相关辖区的监管当局应从大局出发,在中央清算监管问题上相互承认和弥合,这样才能促进全球监管协同一致。”Knottenbelt认为,形成互认机制能够更好地解决原油期货跨境互动遇到的一些问题。
Knottenbelt表示,目前亚洲国家在金融市场改革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在实现中央清算监管和谐化、一体化和统一化等问题上更容易取得成效。“中国的监管条件好,可以绕开欧洲和美国已经走过的一些弯路。”Knottenbelt说。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境内外市场监管机构在执法合作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57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1个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而在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彭晶看来,随着境外投资机构“走进来”,我国在资本市场跨境监管的执法合作方面还面临不少挑战。比如,境内外的监管机构存在职能差异和法律定位的区别,“市场平行度不一样,法律定位不同,法律监管权限也不同,我们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会有一些分歧”。
另外,由于境内外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一样,跨境监管的执法合作也不对等。比如,目前更多的是境内配合境外进行跨境监管,境内向境外发出的合作请求只占10%左右。
“境内监管机构往往缺乏跨境的管辖权,在取证和执行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傅颂雅表示,因此,在跨境监管问题上,建立对等机制显得格外重要。
据彭晶透露,修订中的证券法在跨境监管执法制度上已经做了一些新的安排,比如在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方面,发生在境外市场的一些发行与交易行为,如果影响到我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投资者利益的话,我国监管机构也可以监管。
她表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配套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监管理念也需要转变。“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们这里来,我们需要法制健全、金融稳定,需要更严格的监管执法,还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彭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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